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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未实际转移交付,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长期同居生活,老年赠与人因养老考量,与对方签订死后财产及房屋赠与协议,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简易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因琐事爆发激烈冲突,互相殴打致双方均构成轻微伤,此后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案涉赠与房屋、个人财产始终由赠与人实际管控、占有使用,未向受赠人完成任何权利转移与交付手续。赠与人以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此前签订的赠与协议及对应的人民调解协议,受赠人抗辩协议合法有效,且主张同居期间存在付出,要求获得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的普通赠与,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征,除公证赠与、公益赠与等特殊情形外,在赠与财产权属未变更、未实际交付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无需举证受赠人过错。本案中,案涉赠与协议为附死亡生效的普通赠与,房屋及财产始终由赠与人掌控,未发生任何权利转移,符合任意撤销的法定条件。同时,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仅为对赠与内容的确认,本质仍属于赠与合同,可一并撤销。受赠人主张的同居付出补偿与本案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另行诉讼维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权属未发生转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