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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置限价保障性住房违背公序良俗 借名协议无效确权过户请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不具备限价商品房购房资格,与具备购房资格的亲属达成合意,由原告全额出资,借用亲属名义购置涉案限价商品房,双方订立书面字据确认借名买房事实,房屋长期由原告出资装修、缴纳各项费用并实际居住。后续亲属反悔,否认借名约定,主张购房款项为借款,并擅自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过户至其他子女名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借名买房关系,但因标的物为政策性保障住房,依法认定借名行为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即便系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出资居住,因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保障房分配秩序,借名法律关系整体无效。限价商品房具备福利保障属性,购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面向特定刚需群体。当事人借名买房的行为,实质是规避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挤占社会公共保障资源,损害不特定公众利益,依法归于无效。同时,涉案房屋已完成权属转移登记,原告基于无效借名协议主张确权、过户,无法律基础,无法得到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损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