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赠与协议不以遗嘱形式要件约束 合法有效可直接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六间农村宅院房屋系老年夫妻二人获批宅基地并出资建造,属于夫妻合法私有财产。二人在世期间,与幼子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将案涉全部房屋无偿赠与幼子,与其他子女无关,并有见证人签字佐证。多年后二老相继离世,长子主张依据老人口头分家说法,其应享有部分房屋权益,质疑赠与协议系事后补签、不具备遗嘱形式故而无效,阻挠房屋确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全部归其所有,其余子女均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相关继承份额。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生前赠与协议与遗嘱属于不同法律行为,赠与协议无需满足遗嘱严格形式要件,真实合意即合法有效。赠与合同是生前双方法律行为,一经双方合意签字即成立生效,不以被继承人死亡为生效前提,区别于死因、要式的遗嘱行为。案涉赠与协议由房屋所有权人亲笔出具、签字捺印,受赠人签字确认接受赠与,并有见证人佐证,权属处分意思真实清晰。被告无有效证据推翻协议真实性,其以遗嘱形式瑕疵抗辩赠与效力,无法律依据。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自有合法财产,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