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形态转化仍属个人财产 权利人自行赠与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购置涉案房屋,购房全款来源于男方婚前拆迁安置房的出售款项,资金流向清晰完整,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行与亲生女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多年后男方病重去世,女方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单方赠与行为不知情、未同意,诉请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法院核查出资来源、居住事实及长期生活细节,认定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所得,且女方多年知情未提出异议,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现再购房,资金完整无混同的,仅为财产形态转化,仍属单方个人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独立处分权。案涉房屋虽于婚内购置,但全部购房款溯源为男方婚前专属拆迁安置财产,女方无法举证自身出资,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作为唯一所有权人,自愿将房屋赠与子女并完成过户,系合法有效处分行为。同时女方长期共同居住,因亲属办理居住证使用房本等事宜早已知晓房屋权属变更,多年未提异议,视为默认赠与行为,其事后主张不知情、行为侵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