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清单不属于赠与合同 无法定事由不得单方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多年前,老人两名子女在亲属见证下签订《分家清单》,对家庭院落房屋、动产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兄弟二人共同承担父母赡养及医疗费用,老人以见证人身份签字确认。数十年来,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部分房屋已由子女后续翻建。晚年老人以两名子女长期怠于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案涉分家协议属于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诉请法院予以撤销。被告方举证证实已长期履行赡养照料义务,不存在拒不扶养情形。法院认定案涉文书为分家析产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分家清单属于家庭成员合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单方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规则。案涉协议由子女双方作为主体签署,仅约定家庭财产分配与赡养义务分担,无老人无偿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老人并非赠与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符合赠与撤销条件,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举证可证实长期履行赡养义务、照料老人生活。老人时隔三十余年单方主张撤销分家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