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案:行政登记违法不必然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其与多名子女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由其中一名子女出资购房,房屋归属该子女所有。后续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全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等均由该子女实际承担,房屋亦由其长期占有使用。多年后,原、被告因赡养事宜产生家庭矛盾,原告以案涉协议属于赠与约定、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诉请撤销房产归属约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实为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房产分割协议需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核心要件,有偿出资的房产约定不构成赠与。赠与合同的本质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而本案房屋由被告全额出资、承担全部费用、长期实际管控,原告未付出对价,案涉房产归属约定是家庭成员对借名买房事实的确认,并非无偿赠与。原告以赠与关系为由主张任意撤销权,缺乏事实基础。同时被告当庭明确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接纳原告居住,原告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撤销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房产争议可按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另行处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