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签署拆迁安置协议 家庭真实分配协议优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宅面临拆迁,为最大化拆迁安置利益,家庭成员协商以家中一子名义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对应取得涉案三居室安置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订书面家庭分配协议,明确该安置房实际归属另一子女所有,各方自愿遵守、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实际归属方补缴房屋差价、装修入住,长期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持有全部房屋手续原件。后因协议签署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协议属恶意串通赠与、应属无效,引发权属争议。法院结合建房、居住、出资及家庭约定事实,最终确认房屋相关权益归实际归属方所有。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权益归属以家庭真实合意、实际出资使用事实为准,仅以协议签署身份、婚姻属性主张共有,无证据支撑的不予支持。案涉家庭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屋虽以被告名义签约安置,但系家庭借名分配行为,被告已另行取得对应拆迁安置利益,并未实际建设、出资、占用案涉房屋。配偶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但未举证证明己方出资建房、享有房屋权益,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以实际履行事实、家庭真实合意作为确权依据,符合公平原则与家事审判惯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