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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无效案:婚姻存续购拆迁房份额精准分割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遗留一套共有住宅,配偶先于被继承人离世。被继承人曾订立代书遗嘱,约定涉案房屋由其孙子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前,已自行将涉案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由多名子女分次分割完毕。多年后,孙子知晓遗嘱内容,主张依据遗嘱继承全部售房款。其他继承人不予认可,抗辩遗嘱形式违法、老人已生前处分财产、分割多年无争议。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且遗产已分割完毕,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代书遗嘱必须严格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形式瑕疵且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直接导致遗嘱无效;遗产已完成处分分割的,继承人无权重复主张。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需具备完整见证、代书、签名要件,本案遗嘱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字,且见证人系原告近亲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生效条件。同时被继承人生前已主动出售房屋,遗产形态转化为价款并已全体分割,继承权利义务已然终结。仅凭真实意愿主张突破法定形式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