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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擅自以买卖形式赠与他人 通谋虚伪行为及无权处分均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老人夫妻婚内取得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后,房屋对应遗产份额由老人及多名子女共同继承,房产转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未进行分割。老人为答谢他人多年照料,为规避赠与高额税费,与对方通谋,以低价房屋买卖名义、无实际付款的方式,将共有房屋过户至对方名下,实质为无偿赠与。知情子女事后起诉,主张确认虚假买卖合同及隐藏的赠与关系均无效。法院审理认定案涉交易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且老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构成无权处分,判决双重法律关系均无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通谋虚伪交易,表面买卖合同无效;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隐藏赠与行为,亦属无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离世后,房屋自动转化为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共有,单一继承人不享有完整独立处分权。当事人为避税虚构低价买卖交易,无真实付款履约行为,属于典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对外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同时,老人单方赠与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及追认,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内部赠与法律关系因无权处分归于无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后,应当由各继承人共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