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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取得房屋后拒不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某老人年事已高,与次子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将其名下住宅赠与次子,协议明确约定:次子应与老人共同居住、承担全部生活照料与医疗费用,并保障老人对该房屋的终身居住。协议签订后即办理了转移登记。过户完成后八个月,次子将房屋出租他人,要求老人搬离,此后既不支付赡养费用,亦不履行照料义务,老人被迫借住他处。老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判令次子返还房屋并恢复登记。次子辩称赠与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过户至其名下,赠与人无权反悔。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赠与系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且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依法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不因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而丧失;老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未逾一年主张权利,遂判决撤销赠与,次子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登记回转。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适用条件迥异。前者仅能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且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后者不受权利是否已转移的限制,只要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三种情形之一,赠与人即可撤销。房屋已过户并不构成对抗撤销权的理由。

2.附义务赠与的条款设计决定救济成败。协议中应逐项写明赡养内容、给付标准、居住安排、医疗费用负担及违反义务的后果,避免使用孝顺”“照顾好等无法量化的表述。约定越具体,受赠人不履行的事实越易证明,撤销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越高。

3.法定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约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逾期即归消灭。老年人发现受赠子女停止履行义务后,应尽早以书面方式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及时提起诉讼;同时可考虑在赠与时一并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为居住利益增加一重物权保障。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