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某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一套赠与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的邻居某丙,遗嘱形式合法。被继承人去世当日,某丙即到场并知悉遗嘱内容。此后某丙未向任何继承人表达接受受遗赠的意思,亦未办理任何权属手续,仅在被继承人去世九个月后,因继承人着手处置房屋,方向法院起诉主张按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继承人抗辩称,某丙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法院审理认为,受遗赠人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其取得遗产须以积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且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某丙自被继承人去世之日即已知悉遗嘱内容,期间届满仍未作出任何接受表示,依法视为放弃受遗赠,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涉房屋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取得。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继承与遗赠在意思表示规则上采取相反的推定。继承人未作放弃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未作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区别在于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法律不宜使其在不知情或无意愿的情况下被动取得权利义务,故设定较短的除斥期间以尽快确定遗产归属。

2.期间起算点为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而非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受遗赠人主张其晚于继承开始才知悉遗嘱内容的,应就知悉时间举证,如遗嘱由他人保管、公证机构送达、诉讼中方才披露等情形,均可能推迟起算点。

3.接受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全体继承人作出并留存送达凭证,微信、短信、邮寄回执、公证送达均可。仅在私下向他人表达意愿、或者以占有房屋等行为默示接受的,举证难度较大。受遗赠人知悉遗嘱内容后,最稳妥的做法是立即书面通知并同步申请遗产保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