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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内过户登记为对方独有 登记权利人有权自主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婚前全款购置涉案房屋,婚后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再婚配偶名下,并签署权属约定文书,明确房屋归配偶个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引发离婚纠纷,原告发现配偶在离婚诉讼期间,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女儿并完成过户登记。原告主张房屋系自身婚前财产,配偶无权单方处分,诉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原状。被告抗辩房屋已合法归属其个人所有,有权自主处置。法院结合过户登记材料、权属约定书及交易流程,认定房屋归被告个人财产,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不动产登记与书面权属约定具有公示效力,登记权利人享有完整处分权。首先,夫妻双方婚内自愿办理房屋过户,并签署专属权属约定,明确房屋归一方单独所有,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房屋性质转化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其次,财产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登记权利人将房屋赠与亲属,属于合法自主处分行为,不存在无权处分、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最后,当事人主张过户系为获取购房资格、对方出资购房等事实,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凸显民事举证规则的刚性适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属具有公示公信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