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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委托售房未结清房款 债务加入及诉讼时效特殊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房屋所有权人夫妻二人公证委托女婿代为出售自有房屋,受托人完成房屋交易后,未足额向委托人交还售房款项。交易后,委托人陆续收到部分房款,剩余款项长期由前女婿、女儿占有处置。双方后续因离婚产生纠纷,委托人调取档案后才知晓房屋真实成交价格,随即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剩余房款、定金及对应资金占用费。被告抗辩案涉房款系长辈赠与、原告诉请超诉讼时效且款项已用于家庭理财。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合法委托合同关系,女儿当庭同意还款构成债务加入,原告诉请未超时效,判令二人连带返还剩余购房款,驳回其他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诉讼时效起算以权利人知晓完整权利受损事实为准、亲属当庭认诺构成债务加入、无偿委托无过错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其一,权利人仅知晓卖房事实、不知真实成交价款的,诉讼时效不自交易完成时起算,应自知晓完整交易实情、明确权利受损时起算,有效保护不知情权利人合法权益。其二,非合同相对方的亲属当庭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符合债务加入法定要件,需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三,无偿委托关系中,无证据证明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委托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主张赠与需自行举证,无证据则抗辩不成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