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名为买卖实为避税赠与 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二人婚内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亲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完成房屋过户。双方自认并无真实买卖合意,实为通过虚假买卖形式规避税费、变相完成房屋赠与。父母相继去世后,其余子女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合同因单方无权处分、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存在无权处分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情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通谋虚伪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处分双重否定合同效力。首先,当事人为规避税收,以低价买卖形式掩盖真实赠与目的,属于典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交易合意,依法自始无效。其次,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独处分且无配偶追认,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最后,亲属间避税式过户的变通操作,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隐藏的赠与关系不影响虚假买卖合同的无效认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