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腾退期内占有使用费可另诉、逾期迟延损失走执行程序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通过房屋买卖合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一家因历史亲属原因长期无偿占用涉案房屋。此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限期腾退房屋、拆除自建建筑,并支付阶段性房屋占有使用费。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腾退义务,持续占用房屋。原告另行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后续时段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参照前案统一计费标准,支持判决腾退履行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同时认定履行期届满后的迟延占用损失,应通过执行程序主张,不予实体审理。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物权保护纠纷中占有使用费的分段裁判规则,区分判决履行期内与届满后的损失救济路径。其一,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履行期内,侵权占用状态持续存在,所有权人有权另行起诉主张占有使用费,法院可参照前案既定标准酌定费用。其二,判决履行期届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腾退义务的,属于执行阶段迟延履行行为,对应的损失需通过申请迟延履行金救济,不得另行重复起诉,避免重复裁判、浪费司法资源,厘清了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边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损失通过执行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