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不改变房屋个人产权属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兄弟关系,其父在涉案房改房购置前已去世,母亲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过程中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房屋最终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母亲生前通过公证赠与方式,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被告并完成过户登记,后续被告已将房屋对外出售。原告主张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双方构成恶意串通,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工龄优惠仅为政策性财产权益,不产生房屋物权效力,涉案房屋属于母亲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法律性质与房改房产权归属规则。首先,一方配偶死亡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参与房改购房、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属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仅属于政策性财产优惠,不能据此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主通过公证赠与、过户登记处分个人房产,不存在无权处分、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情形。最后,权利人可就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另行主张分割,但无权否定房屋赠与合同的整体效力。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合法公证赠与具有法律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