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协议被定性为借名买房关系 不成立赠与撤销基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老人具备当地限价商品房购房资格,多名子女无对应购房资格。家庭成员共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由其中一名子女全额出资、办理购房及入住相关费用,房屋自购置之日起归该子女所有。案涉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但购房全款、税费、物业费等均由该子女实际承担,房屋长期由其占有使用、保管全部购房手续。后老人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涉案协议属于赠与性质,请求撤销房屋归属约定。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实质为借名买房关系,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厘清家庭房产纠纷中赠与关系与借名买房关系的法律边界**。赠与合同的核心是财产无偿转移,而本案子女全额出资、承担全部房屋成本、长期实际占有房屋,不符合赠与无偿性特征。各方家庭成员书面合意、实际出资、长期管控房屋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借名买房的真实合意。原告单方将协议性质主张为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法院明确,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借名买房,当事人可就该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存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