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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单方签约赠与、配偶全程知情默许 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二人婚内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丈夫名下,购房时儿子曾出资资助部分房款。多年后,丈夫与儿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并完成过户登记,办理手续全程妻子、邻居均在场见证,妻子在相关佐证材料签字捺印。丈夫去世后,妻子主张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方处分其50%份额,主张对应赠与部分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份额。法院结合完整证据链,认定妻子全程知情并认可赠与,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以完整证据链认定配偶知情默许,否定单方擅自处分及欺诈哄骗主张。案涉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办理全程妻子在场、签字确认,结合早年子女出资购房、邻里证言、过户缴费记录、现场录像等证据,足以证实赠与系夫妻二人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哄骗、不知情,无任何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形式限制仅约束登记流程,不影响夫妻共同知情处分的民事效力,案涉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真实自愿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知情且未反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