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无效案:婚姻存续购拆迁房份额精准分割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男方二婚期间,以个人早年拆迁安置公房为基础,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成本价购得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己方名下,购房折算使用夫妻双方工龄。男方去世前订立代书遗嘱,约定房屋由其孙辈继承,但遗嘱无任何人签署日期,配套录像亦不完整。男方、女方相继离世后,女方继子女与男方直系后代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被告主张依遗嘱单独继承。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结合房屋来源、工龄贡献,划分夫妻份额后按法定继承分配。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两项继承裁判规则。其一,代书遗嘱属于严格要式行为,**未注明年月日、见证过程视频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直接认定无效,不产生遗嘱继承效力,案件回归法定继承。其二,婚内购买、折算双方工龄的拆迁安置房,虽源于一方婚前拆迁安置权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根据房屋原始来源、贡献大小,对夫妻双方份额进行裁量划分,再由各自继承人依法继承对应份额。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