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拆迁纠纷: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优先约束家庭财产分割裁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直系亲属关系,家庭拥有两处宅基地院落,早年经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自愿签订两份分家调解协议,明确两处院落房屋的权属分割方案。后续两处院落遇拆迁,依据调解协议分户拆迁,共取得六套拆迁安置房。拆迁过程中,原告曾将名下一套安置房变更至母亲名下。拆迁完成后,双方因安置房权属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其为部分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全部对应拆迁安置房权益归其所有,诉至法院要求过户确权、享有对应合同权利。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仅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人民调解分家协议,具有优先法律效力,无相反证据不得推翻。案涉人民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程序合规,是家庭财产分割的合法依据,对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主张协议倒签、无效,但未提交任何佐证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拆迁分户、安置房屋分配均基于案涉调解协议履行,法院据此按协议内容确认拆迁权益归属,仅支持与协议约定匹配的房屋权益诉求,驳回原告超额主张。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