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书面弃权承诺有效及部分无权赠与无效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某夫妻婚内购置一套住宅,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育有多名子女。长辈夫妻一方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引发家庭成员继承纠纷。孙女曾手写书面承诺,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利。后祖父擅自将整套房屋赠与孙子并完成过户登记。两名原告起诉主张赠与协议部分无效,要求确认自身继承份额。法院采信孙女弃权承诺,认定其无权再主张继承,同时确认祖父赠与行为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部分无效,依法划分房屋继承份额。当事人争议的其他遗产分割事宜,因未预缴诉讼费,法院未予处理,告知其可另案主张。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包含两项关键规则。其一,继承人自愿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反悔主张继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其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对应遗产份额归全体法定继承人共有,在世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全部房屋。其将包含其他继承人份额的房屋整体赠与他人,属于部分无权处分,侵害他人合法继承权益的赠与内容依法无效,其余继承人合法继承份额应受法律保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