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未完成过户登记 赠与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父女二人于2020年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父亲将其拆迁所得的一套定向安置房无偿赠与女儿,同时约定房屋暂由父亲使用,限期返还。后续该安置房项目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届满后,女儿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父亲配合过户并腾退房屋。父亲辩称协议存疑,且房屋未完成过户,主张行使赠与撤销权。经查,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完成交付,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赠与合同有效不代表物权必然变动,不动产赠与过户前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案涉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债权约束力。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涉案房屋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赠与财产权利尚未实际转移。依据民法典规定,普通不动产赠与,在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无条件撤销赠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主张确权、过户、腾退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