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房屋,另一方请求返还房产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21年,王某因与弟弟关系密切,未经李某同意,私下与弟弟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弟弟,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产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恢复房屋共有状态。王某弟弟辩称,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其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处分权,且双方已经办理产权登记,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全部房屋权益,超出了其个人处分权限。由于受赠人与王某存在近亲属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其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最终,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处理房屋返还及损失承担问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仅依据产权登记判断。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能够证明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另一方仍可能享有共同财产权利。
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是否影响交易效力,需要结合受让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以及是否完成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
3.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无偿赠与,受赠人通常更难证明善意取得。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产前,应取得另一方明确同意,否则容易引发房屋权属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