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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未办理登记,受赠人请求履行过户义务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因与独生女张某甲关系亲密,决定将自己名下一套商品住房赠与女儿养老使用。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张某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张某甲,并由张某甲承担日后赡养老人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张某甲入住涉案房屋,并承担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日常支出,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几年后,张某因家庭矛盾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表示房屋仍登记在自己名下,赠与尚未完成,自己有权收回房屋。

张某甲认为,双方已经签订赠与协议,自己也已按照约定履行照顾父亲的义务,张某无权单方面否认赠与合同效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虽然不动产权属尚未发生变更,但产权登记未完成仅影响物权变动结果,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受赠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照料义务,赠与人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张某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赠与合同成立与房屋所有权转移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问题。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当然无效,但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物权。

2.对于附有赡养、照料等义务的赠与协议,应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安排。如果受赠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赠与人不能仅因家庭关系变化随意撤回赠与。

3.老人在处分重大财产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赠与、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不同法律方式,并明确约定义务内容,避免日后因理解差异产生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