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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赡养义务,受赠人未履行赡养责任撤销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年逾七旬,独自居住,其名下拥有一套商品住房。考虑到长子长期照顾自己,赵某与长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长子所有,并明确约定长子负责赵某今后的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及养老事宜。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房屋过户后,长子因工作调动长期在外生活,对赵某日常生活照顾明显减少,医疗费用亦长期由赵某自行承担。后赵某因病住院,多次联系长子未果,最终由女儿承担主要照料义务。赵某认为长子未履行赠与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产权。长子辩称,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赡养义务,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应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赵某将房屋无偿赠与长子,系以履行长期赡养义务作为重要合同基础。长子在取得房屋产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持续履行照料、扶养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赠与附有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并判令长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返还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老年人将房屋提前赠与子女时,应尽量采用附义务赠与方式,将赡养内容具体写入合同,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费用承担等事项,而非简单约定负责养老,否则发生争议时举证难度较大。

2.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关系绝对不可撤销。对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财产后拒绝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依法仍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恢复原有财产权属。

3.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因家庭成员偶尔未尽照料义务即撤销赠与,而是结合履行时间、违约程度、老人生活状况及双方合同目的综合判断是否达到解除、撤销条件。因此,双方均应保留就医记录、护理情况、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客观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项: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