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未交付未登记不得直接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双方因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先后签订多份协议,最终约定被告将一套安置一居室赠与原告,同时明确拆迁款项、房屋利益已结清,后续周转补助归个人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款项已履行完毕。因涉案安置房屋尚未交付、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主张被告配合收房、过户,并支付逾期交房周转补助费。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有效,但因房屋不具备物权确权条件,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区分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效力**,厘清安置房纠纷的裁判边界。第一,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拆迁利益分配、房屋赠与、最终结算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依法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原则,涉案安置房未实际交付、未完成产权登记,物权尚未设立,当事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无权直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第三,双方最终协议已明确周转补助费归属个人,原告主张对方支付补助款项无合同依据。本案明确:有效合同仅能约束双方履约义务,不能直接突破物权登记规则确权未办证房屋,当事人可待房屋具备交付、登记条件后,另行主张合同履行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