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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务人负债期间向近亲属过户房产,虚假低价交易被依法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外籍债务人与配偶向金融机构借款三百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经法院调解确认债务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后,因债务人名下无财产裁定终结执行。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将自有房产以赠与名义过户至其母亲名下,试图转移责任财产。诉讼中双方辩称实为买卖、系避税登记,并提交多笔转账流水佐证,但有效直接转账金额远低于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证实真实交易。金融机构诉请撤销房产赠与过户行为,法院结合涉外法律适用、交易合理性及亲属特殊关系,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涉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明确涉外民间借贷及财产处分案件的审理规则与亲属间低价交易审查标准。首先,涉案借款合同签署、放款履行、不动产坐落均在国内,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统一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不受外国婚姻裁判影响。其次,债务人在债务确认、强制执行悬空期间,将核心房产无偿或极低价转让给近亲属,客观导致自身丧失偿债能力,直接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再者,亲属间财产交易举证标准更严苛,当事人主张有偿买卖却无法提供足额、对应、合规的购房支付凭证,转账金额与房屋市场价严重不符,结合不动产登记赠与属性,可直接认定为变相无偿转移财产。最后,债权人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权利行使合法有效,被撤销的过户行为自始无效,房产应恢复原有登记状态。本案同时厘清,夫妻内部债务分担、文书声明不能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