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买卖形式完成生前赠与,继承人主张分割购房债权及存款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早年离异,育有两名子女,两名子女分别由父母二人抚养。被继承人生前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曾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房屋由己方抚养的子女继承。后被继承人为规避税费,与该子女以二手房买卖名义签订合同、完成房屋过户,并未实际收取购房款。被继承人离世后,另一子女以法定继承为由,主张分割案涉200万元购房债权及被继承人名下剩余存款。经查,被继承人后事均由获房子女操办,丧葬支出远超遗留存款及抚恤费用,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穿透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民事行为效力**。法院结合在先公证遗嘱、权利人全权委托过户、未实际收取房款等完整事实链条,穿透表面买卖合同形式,认定长辈具有生前无偿赠与房产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虚假交易产生的购房债权。同时本案明确遗产分割的合理规则,子女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产生合理支出,金额远超死者遗留存款及抚恤补助,剩余遗产不足以覆盖丧葬开销的,其他继承人无权再主张分割遗产。此外,当事人以避税为目的以买卖形式办理赠与过户的行为,虽不影响民事赠与效力,但属于规避税收政策的行为,司法层面予以否定性评价。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