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赠与合同有效但不直接产生物权,被继承人继承人负有配合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配偶早年离世,育有多名子女,一名女儿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留有外籍晚辈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自行购置一套保障性住房,并出具书面赠与文书,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原告,房屋由原告实际出资购置。被继承人离世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配合过户。部分继承人书面同意原告诉求,外籍继承人及其余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区分合同债权与不动产物权,驳回确权诉请,判令全部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

二、律师评议

区分赠与合同债权与房屋所有权物权是本案核心裁判规则。赠与协议仅在双方之间设立债权请求权,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权利人不能直接起诉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仅可主张履行过户义务。赠与人死亡后,其全体法定概括继承人承继合同项下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无论继承人是否同意赠与,均负有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定义务。

案件含境外居住外籍当事人,涉外被告上诉期为三十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书面赠与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受赠与人后续死亡影响。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