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时效届满,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第三人需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90万元。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未能实现。经查,第三人此前将婚内共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己方子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购房款支付时间,但次债务人始终未支付购房款,第三人亦长期未主张债权。原告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次债务人时效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双重债权时效独立审查**的核心裁判规则。代位权行使需同时满足两层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过时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主债权时效中断,不当然及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次债权。次债权诉讼时效独立计算、独立审查,时效届满后,次债务人可依法向代位行权的债权人提出抗辩。
同时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时效起算标准,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约定届满日起算;无明确约定的,以房屋过户交付之日起算时效。债务人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导致次债权时效经过,相应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法院不予支持代位行权主张,有效维护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稳定性与商事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