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涉诉期间离婚净身出户逃债,债权人可撤销离婚财产条款但无法追回已过户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因租赁合同纠纷对债务人享有500万元合法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仅回款少量款项,剩余债权无法清偿。债务人在债务二审审理期间,将婚后共同拆迁安置房产无偿转回配偶名下,二审败诉后即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房产、存款归配偶所有,自身净身出户,刻意降低债务清偿能力。后续配偶将房屋赠与子女部分份额并整体出售获利。债权人发现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撤销房产转移、赠与行为及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并主张返还全部售房款偿债。法院判决撤销离婚财产不公条款,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边界与适用规则**,区分协议条款撤销与物权追回的不同法律后果,裁判尺度清晰。其一,债务人在债务诉讼期间无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属于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规避执行的行为,直接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丧失,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法定情形,对应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依法可撤销。其二,撤销权仅能规制**债权债务层面的协议约定**,无法对抗已完成公示、流转的不动产物权。案涉房产已完成多次过户并出售给案外人,物权变动已生效,债权人无权撤销过往房产转移、赠与行为,亦无法直接主张全部售房款偿债。其三,财产分割是否兼顾抚养支出、离婚过错,不影响恶意逃债行为的定性,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其四,债权人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权利,本案原告诉请未超除斥期间,合法维权途径应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