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母否认赠与协议签字效力,结合佐证事实及举证规则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房屋系原告生父与生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生母去世后,生父与继母再婚。生父在世时,与原告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继母、多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同日双方签署赡养协议,约定原告赡养继母、保障其永久居住权。后续原告独自出资翻建涉案房屋。生父去世后,原、被告因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继母否认赠与协议签字效力,主张其对房屋装修存在出资贡献。全部顺位继承人均自愿放弃房屋份额并赠与原告,法院最终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与家事赠与协议效力的双重适用**。首先,案涉房产赠与协议、赡养协议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当事人否认签字捺印真实性却拒不申请司法鉴定,无相反证据推翻协议效力,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房屋前期装修出资争议不影响赠与协议的效力及房屋权属认定,且全部相关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份额并赠与原告,原告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明确权属归属的同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确认继母依法享有房屋永久居住权,平衡了房屋所有权与老年人居住权益,兼顾财产权属与赡养伦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