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央产房赠与合同效力独立认定,合同有效不当然等同于可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性央产房,属于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为规避家庭财产争议,夫妻二人与亲生子女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无偿将案涉房屋赠与子女,子女自愿接受赠与,并约定条件成就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房屋过户事宜产生分歧,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庭审中,赠与人夫妻对赠与事实及协议效力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合同效力与政策性房屋过户审批相互独立。
二、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了**政策性房屋赠与的区分裁判规则**,厘清合同效力与物权履行的边界,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其一,民事赠与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独立判断,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认定有效,不受房屋政策性属性的直接影响。
其二,政策性央产房带有特殊管理属性,合同有效不代表必然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能否完成赠与过户,需严格遵循央产房、经适房相关专项政策,由对应主管部门依规审核审批,属于行政审查范畴,不在民事合同效力审理范围。其三,本案双方无争议,系家庭内部自愿赠与,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法院据此确认合同效力,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特殊房屋的行政管理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