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办理预告登记后,赠与人又将房屋出售并完成过户,受赠人主张物权保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因照顾年迈父亲,多年来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为感谢李某长期照料,与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一套住房赠与李某。双方随后依据法律规定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但尚未办理正式转移登记。
一年后,父亲因资金周转需要,未经李某同意,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成为登记产权人。李某得知后认为,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赠与房屋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遂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王某取得的产权登记。王某辩称,其系善意购买涉案房屋,交易价格合理,且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物权实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并导致物权变动的,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涉案房屋在办理正式过户前已依法完成赠与预告登记,赠与人再次出售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处分行为不发生相应物权效力,并依法撤销后续产权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未来物权取得人的合法期待利益,防止义务人在正式登记前擅自处分不动产。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已经受到法律特别保护。
2.赠与合同成立并办理预告登记后,赠与人未经受赠人同意再次处分房屋,即使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能当然对抗依法设立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预告登记是否有效、登记是否存续等因素综合认定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3.无论是赠与还是房屋买卖,在尚未完成正式过户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依法申请预告登记,以降低交易风险。对于购房人而言,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核查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了解房屋是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也是避免交易纠纷的重要环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