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继续收取租金多年,租金收益归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夫妇将名下一套沿街商铺通过赠与方式过户登记至儿子张某甲名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赠与完成后,因承租人与父母长期保持租赁关系,商铺仍由张某夫妇继续管理,对外签订续租合同,并持续收取租金六年。
几年后,张某甲因经营需要要求父母交付房屋并返还此前收取的全部租金。张某夫妇认为,虽然房屋产权已经赠与儿子,但双方一直默认由父母继续出租管理,租金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儿子对此长期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不应再要求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金属于其所有,并要求父母返还全部租金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已经依法转移至受赠人。依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属于所有权人的法定权能,房屋出租形成的租金原则上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父母虽长期代为出租并收取租金,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管理、收益归属另有约定或租金赠与等法律事实。张某甲长期未主张权利,不足以认定其放弃租金收益或同意父母永久占有租金。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租金实际用途,法院酌情扣除部分已经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判决父母返还剩余租金收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后,收益权通常随所有权一并转移。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出租房屋形成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赠与完成并办理产权登记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赠与人继续收取租金缺乏法律依据。
2.家庭成员之间代为管理房屋较为普遍,但管理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收益归属发生变化。如果赠与人主张租金归自己所有,应提供委托管理协议、收益约定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仅以长期收租或者受赠人未提出异议,一般不足以否定所有权人的收益权。
3.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代子女管理房屋形成的租金纠纷,人民法院通常还会结合家庭共同生活、共同支出及诚信原则进行综合处理。对于已经合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赡养等支出的租金,可以依法酌情认定,不宜机械要求全部返还。家庭成员之间办理赠与时,对房屋管理、出租及租金归属作出书面约定,有助于避免后续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