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单方赠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多重转继承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婚内购置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未留遗嘱,另一方长辈生前将整套房屋赠与孙辈,经生效裁判认定,该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仅长辈自有份额赠与有效,已故配偶的遗产份额属无权处分,赠与无效。长辈去世后,各方继承人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本案存在多名子女先于、晚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形,涉及转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析出等多重法律关系,部分继承人主张房屋租金补偿、多分遗产,各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屋继承份额。
【律师评议】
本案是家事继承中**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效力拆分、多层级转继承适用**的典型疑难案例,裁判规则极具参考价值。第一,明确夫妻共有房产赠与的效力边界。不动产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一方仅有权处分自身合法份额,擅自处分已故配偶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法院采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原则,不全盘否定赠与效力,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第二,精准适用转继承规则。本案出现多名子女先后离世的情形,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剩余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层层拆解复杂亲属继承权益,厘清多重继承主体的合法份额。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父辈继承人明确将自身继承份额自愿转让给原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充分保障继承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权益。第四,严格落实缺席审判规则。部分继承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第五,驳回全额确权诉求,坚持按份分割原则。因涉案房屋存在多位合法继承主体,无法单一归属于某一方,法院依法按比例精准划分各方份额,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遗产分割公平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属于合法遗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本案已故配偶无遗嘱,其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即转继承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单方处分配偶遗产份额构成无权处分,对应赠与部分无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