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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附赡养义务约定、举证不足驳回赠与人撤销赠与请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二人因老宅拆迁取得拆迁补偿利益,2018年向儿子夫妇转账50万元,2022年与儿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自有住房无偿赠与儿子并完成过户。二老主张本次钱款、房屋赠与口头附带终身赡养义务,主张儿子夫妇后续疏于照料、住院不陪护、未尽赡养义务,诉请撤销赠与、返还房屋及款项。被告抗辩赠与为无条件家庭财产分配,已长期履行赡养义务,争议系老人拒见、刻意制造矛盾所致。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涉赠与无书面附义务约定,且不足以证实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是家事赠与纠纷中口头赡养附义务不被司法认定、赡养义务实行实质审查的典型案例,厘清了附义务赠与的司法适用边界。第一,附义务赠与以书面明确约定为核心依据。赠与合同的义务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举证,仅靠当事人事后口头陈述的赡养约定,无法认定为赠与附随义务,不能据此行使法定撤销权。第二,赡养义务履行采用综合实质评判标准。赡养不仅包含贴身陪护、经济供养,还包括日常探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被告举证证明长期为老人采购物资、做饭送餐、陪同出游、协助就医,即便存在陪护方式争议,也不能直接认定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第三,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赠与人主张受赠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撤销赠与,需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仅凭单次纠纷、通话记录、利害关系人证言,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四,家庭矛盾不能等同于拒不赡养。双方因护工陪护、财产归属产生的家庭争执,属于亲属间日常纠纷,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不产生赠与撤销的法律效果。第五,倡导和谐赡养的司法导向。法院明确赡养兼具物质与精神属性,督促子女尽力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要求老人体谅子女客观难处,双向体谅化解家庭矛盾。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