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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签署买卖与赠与双合同、名卖实赠虚假意思认定合同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无子女老年夫妻二人因养老安置问题,与同村村民同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书》,约定将自有农村宅院处置给对方,买卖合同约定房款80万元,赠与合同约定以受赠人养老送终为附随义务。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始终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老人也未实际交付宅院,持续自住至今。双方因后续赡养事宜产生重大矛盾,经基层调解无果。二老主张签约并非真实意思,诉请确认两份合同均无效。法院穿透合同外观,认定双方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为虚假表意无效,隐藏的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系真实合意、无无效情形,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宅院处置中同日双合同、名买卖实附义务赠与” 的典型裁判案例,明确了通谋虚伪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第一,以履行事实穿透合同外观。判断法律关系性质,不机械依据合同名称,而是结合是否付款、是否交付、是否实际履行、缔约目的综合判定。本案无真实房款支付、无房屋交付,买卖关系缺乏履行基础,属于典型虚假意思表示。第二,通谋虚伪行为内外效力区分。依据《民法典》虚假行为无效规则,虚假的买卖合同无效,被隐藏的、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附赡养义务赠与关系,独立判断效力。第三,附义务赠与效力独立审查。案涉赠与以养老送终为目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依法有效。第四,合同履行争议与合同效力区分处理。双方就赡养义务是否适当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履行争议,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