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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免除法定赡养义务无效赡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老年母亲身患多种慢性病,缺乏劳动能力,起诉三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一方提交《放弃赡养协议书》《赡养声明》,各方曾经书面约定母子、母女之间免除赡养义务、财产继承相互对应。法院认定:赡养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自行免除,相关书面约定无效。结合老人养老金、患病情况、各子女经济能力,酌情确定每月赡养费标准;尚未实际发生的保姆护理费不予支持,后续医保外医疗费由两名子女按比例分担,一名子女自愿全额承担每月 3000 元赡养费,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法定赡养义务不能通过民事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具有人身强制性,属于公法层面法定义务,不因父母与子女签署放弃赡养、分工赡养协议而消灭。以 放弃继承财产” 交换免除赡养、子女之间划分赡养责任免除某一方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赡养费数额综合多重因素裁量:被赡养人收入、患病情况、日常开支、子女经济负担能力。尚未实际产生的保姆护理费,因无现实支出,法院不予支持。尊重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其中一名子女自愿承担较高标准赡养费,属于合法认诺,法院予以认可。家庭租金、财产分配争议和赡养纠纷相互独立,子女不能以老人收取租金为由拒付赡养费,财产纠纷应当另行起诉。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