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足且基础法律关系存疑,不当得利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早年相识恋爱,双方曾合伙经营。分手后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因顾及被告身体状况允许被告长期居住。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发现被告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 66000 元,诉请返还该款项,主张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抗辩房屋系合伙散伙后原告口头赠与所得,有权收取租金。原告无法提交房屋产权凭证,双方就房屋归属存在合伙清算、口头赠与等争议。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享有房屋合法权利,双方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以不当得利起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不当得利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基础法律关系优先审查核心裁判规则。不当得利举证义务严格。主张不当得利一方,需要完整举证四项构成要件,尤其是证实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原告无法举证自身享有房屋物权,受损事实无法确认。存在基础争议法律关系时,不宜直接按不当得利审理。双方存在合伙、口头赠与、长期无偿使用房屋等多年纠纷,租金收益源于房屋使用争议,属于合伙清算、赠与、占有使用纠纷范畴,当事人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不能随意选择不当得利规避举证难度。长期放任权利行使会降低事实可信度。原告自称自分手至发生冲突十几年从未主张房屋相关权益,其陈述的理由不合常理,难以被法院采信。仅有缴费历史不能等同于物权。早年水电、燃气票据仅能反映曾经使用房屋,不能替代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归属。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