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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依法继承养父母农村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幼年被无子女的伯父、伯母收养,形成合法收养关系,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照料起居,养父母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案涉农村宅院房屋由原告与养父母共同翻建、后期原告独自加盖扩建。早年宅基地确权时,因原告为非农户口,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被误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及亲属曾签署协议确认登记错误、房屋权益归原告所有。双方因房屋权属归属产生争议,原告诉请确认宅院房屋归其所有,被告以原告户口性质、超时效、重复继承等理由抗辩,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收养关系认定、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归属区分的典型家事案例,裁判规则极具指导意义。第一,合法收养关系赋予法定继承权。生效文书已确认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法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养父母无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完整遗产继承权。第二,宅基地登记信息不当然等同于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权属认定需结合建房贡献、历史居住、家庭沿革、出资修建等综合判定,不能仅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确定房屋归属,登记错误不影响真实权利人的物权。第三,非农户口不阻碍继承取得房屋产权及对应宅基地权益。继承人户口性质不影响房屋继承权利,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依法一并享有对应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第四,当事人合意协议具有证据效力。亲属全员见证签署的权属确认协议,能够佐证登记错误、真实权益归属,可作为定案关键依据。第五,区分双重赡养与继承权利。养子女对养父母、亲生父母均尽赡养义务的,可依法分别继承两方遗产,不构成权利冲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