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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乙、丙与被告丁、戊、己、庚、辛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配偶共育有五名子女,早年家庭宅院拆迁,五名家庭安置人员依法取得共计420平米拆迁安置房,对应多套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家庭成员因房屋居住、权属分割及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部分家庭成员私自调换安置房屋,各方对房屋出资、赡养情况、房屋归属、丧葬医疗费用分担争议较大。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家庭建房事实、赡养情况及举证规则,确认各房屋居住使用权益,认定其中一套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并由全体继承人法定均分,依法判决各方分担医疗、设备费用并分割剩余丧葬款项。

【律师评议】

1. 拆迁安置房属家庭共有财产。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依据拆迁协议、安置人口及村集体搬迁政策认定,在册实际居住安置人口均享有对应安置面积权益,属于全体安置人员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单纯归宅基地登记人所有。

2. 私自换房行为无法律效力。家庭成员未经全体共有人、被继承人同意,擅自调换拆迁安置房屋,无合法书面手续及权利人追认的,换房行为无效,房屋权属仍按原始拆迁分配档案认定。

3. 法定继承以均等为原则、多分需充分举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的,需提交完整照料、出资、陪护证据,举证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多分。

4. 丧葬抚恤金、礼金不属于遗产,可一并处理。丧葬费、抚恤金、亲友礼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遗产,但分家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均到庭主张的,法院可一并审理分割,优先抵扣丧葬合理支出后剩余部分由继承人均分。

5. 人身专属财产不参与夫妻分割、遗产分割。老人专属民政补贴、养老补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