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被告丙、第三人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后取得案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全体法定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析产分割,房屋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配偶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一名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该子女并完成过户。其余继承人起诉,主张赠与协议中处分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法院认定二人明知房屋包含遗产份额,擅自处分损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判决赠与协议涉及遗产部分无效。
【律师评议】
1.婚内购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工龄购买的公有住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进行继承分割,遗产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共有,单一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整套房屋。
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共有人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未经许可擅自赠与房屋,侵害他人继承权益,对应的处分部分无效。
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有效部分效力 赠与协议中,处分属于配偶自有财产份额的部分依然有效,仅涉及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部分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