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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取得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与子女恶意串通,以赠与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原告另行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双方此前离婚判决仅分割另一套共有房屋,未处理本案房屋。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被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结合另一房产分配现状,酌定划分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1.离婚诉讼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赠与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财产时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2.恶意串通赠与行为自始不产生合法物权效果 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无偿赠与第三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回归夫妻共同财产状态,可另行分割。

3.离婚案件中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离婚判决书仅分割部分房产,对于暂未处理的夫妻共同房产,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续分割。

4.房屋价值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时,法院可仅划分份额 双方均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一方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仅确认当事人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当事人后续可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分割价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