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遗赠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遗赠人离异后无专人照料,原告自多年前起长期持续照料遗赠人日常生活、就医护理直至其离世。遗赠人生前自愿在中华遗嘱库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涉案房屋遗赠给原告。遗赠人去世后,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隐瞒涉案遗嘱事实,擅自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将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原告知晓后提起诉讼,主张依据遗嘱继承房屋。被告抗辩房屋为家庭共有、遗赠违背公序良俗、原告放弃受遗赠,且提交另一份遗嘱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佐证。法院认定合法遗嘱效力优先,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律师评议】
1. 合法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自然人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符合法定形式、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
2. 无原件核对的遗嘱复印件不予采信。当事人提交遗嘱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该遗嘱不具备证明效力,法院不予认定。
3. 公序良俗抗辩需举证佐证。一方主张遗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有效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采信,不得否定合法遗赠行为效力。
4. 接受遗赠可通过实际维权行为默示确认。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及时调取遗嘱、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可认定已依法接受遗赠,不构成放弃受遗赠的情形。继承人隐瞒遗嘱办理的过户行为,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遗赠遗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