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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房屋赠与条件未成就请求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夫妇年事已高,与独生女刘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一套住房赠与女儿,但以女儿长期履行赡养义务、共同照料两位老人为条件,并约定待条件成就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刘某甲短期内曾照顾父母生活,后因工作调动长期居住外地,与父母联系日渐减少,也未继续履行主要赡养义务。

几年后,刘某夫妇认为赠与条件始终未能实现,遂拒绝办理房屋过户。刘某甲则认为,赠与协议已经依法成立,父母无权反悔,遂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受赠人履行赡养义务属于赠与生效的重要条件,该条件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根据查明事实,刘某甲长期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赡养义务,赠与条件并未成就。法院据此认定赠与人依法有权拒绝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驳回刘某甲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赠与可以依法附加条件,只要所附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赠人是否履行约定义务,是判断赠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重要依据。

2.赡养义务既来源于法律规定,也可以进一步体现在赠与合同约定之中。当赠与人与受赠人对赡养方式、履行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后,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条件是否成就。

3.老年人在进行房屋赠与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必要时办理公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家庭关系变化引发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