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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赠与为名实为买卖的合同性质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与侄子陈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陈某甲,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两年后,陈某因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矛盾,主张双方真实意思并非赠与,而是陈某甲支付购房款后购买涉案房屋,仅因双方考虑税费成本,才以赠与形式办理过户。陈某认为陈某甲尚欠部分房款,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实际系房屋买卖关系,并判令陈某甲支付剩余购房款。陈某甲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协议,房屋已经完成产权过户,陈某无权再主张买卖关系,更不存在支付房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合同性质,应当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或者形式。本案中,陈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购房款支付计划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双方曾就房屋价款、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陈某甲亦认可曾向陈某支付过多笔款项,但辩称属于自愿赠与。结合双方长期沟通内容及资金往来情况,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属于房屋买卖,所谓《房屋赠与协议》仅系为办理过户而采取的外部形式。法院据此确认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依法处理剩余购房款支付问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交易实质,而不会机械依据合同名称判断合同性质。

2.判断房屋交易究竟属于赠与还是买卖,通常需要结合是否存在价款约定、资金往来、履行方式及双方沟通内容等证据综合分析。如果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人民法院可以突破合同形式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3.为规避税费而采用与真实交易不一致的合同形式,往往会增加后续举证难度,也可能引发税务、合同履行等多方面法律风险。当事人应依法选择真实、合法的交易方式,避免因形式与实质不一致产生新的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