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孙某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外甥周某,并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双方约定待孙某搬离后办理产权过户。后因家庭矛盾,周某多次辱骂、侮辱孙某,并拒绝履行此前约定的照顾义务。2024年,孙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周某辩称,赠与合同签订已经两年有余,孙某长期未提出异议,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周某长期实施侮辱行为主要发生于2024年,孙某在知悉相关撤销事由后数月内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结合周某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未履行约定义务等事实,法院依法支持孙某撤销赠与合同,并驳回周某关于超过撤销期限的抗辩意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赠与合同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者适用条件和期限并不相同。实践中,应准确区分撤销权种类,不能简单以合同签订时间判断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2.法定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通常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赠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撤销事由持续发生或者较晚发生的,期限亦应相应起算。

3.涉及赡养型、照顾型房屋赠与时,当事人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医疗资料等能够证明撤销事由存在的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