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张某、第三人久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8 年张某向秦某借款 15 万元,约定月息 2 分,委托第三人久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张某归还 4 笔各 3000 元利息后未再还款,2024 年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按期偿还 14 万元可免全部利息,逾期仍按原借款条款执行。张某未履约,秦某起诉还本付息并主张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另查明:秦某 2017-2018 年多次向不特定多人放贷,具有经常性、营业性,未经金融许可从事放贷;案涉抵押房屋离婚调解赠与儿子但未过户。法院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因构成职业放贷,主合同无效,抵押从合同一并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仅支持按银行基准 /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逐笔抵扣后判令张某返还剩余本金 140672 元及对应占用利息,驳回优先受偿、高额利息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放贷获利为营业,属于职业放贷,违反金融监管效力性强制规定,借款合同整体无效。
主债权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作为从合同同步无效,债权人无法享有房屋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不免除本金返还义务,已支付款项先冲抵资金占用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约定高额利息不予保护,仅支持法定标准资金占用损失。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影响本案借款、抵押关系审理,但抵押合同最终认定无效。
还款协议依附于原借贷关系,主合同无效,该还款优惠约定无约束力。
【法条依据】
《民法典》153、157、388 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金融监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返还财产,按过错分担资金占用损失;
当事人对自身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