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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公司与崔某、第三人伍某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伍某、崔某欠付农资货款,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确认崔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后二人无足额财产清偿。案涉房产为崔某婚前个人财产,2024 年 月崔某以 10 万元低价过户给未成年儿子伍某同,伍某同无收入、实际为无偿赠与。农业公司起诉撤销转让行为,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崔某名下。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三要件:存在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 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主观恶意且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债务人明知自身背负夫妻共同债务,将自有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直接减少责任财产,属于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权益。

房屋登记成交价显著低于实际市场价值,受让人为无经济收入未成年人,可直接认定实质为无偿处分财产。

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应配合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

【法条依据】

《民法典》155157538 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诉请法院撤销;

行为被撤销后,财产应当返还,不动产恢复原有登记状态。